礦企“屢罰屢犯”?國家礦山安監局:進一步提高企業違法成本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2月4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見習記者 趙麗梅 記者 張均斌)近期,部分煤礦存在“屢罰屢犯”的情形,甚至出現“寧肯交罰款也要違法生產”的情況。今天,在國新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司長薛劍光表示,這個問題的關鍵還是在于違法成本過低。
薛劍光指出,2000年頒布的《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2005年頒布的《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是基于20年前的經濟發展水平,現在來看,對煤礦企業違法行為的處罰明顯過輕。在當前煤炭價格高企的情況下,可能產生不少的煤礦企業“寧肯交罰款也要違法生產”的現象。
日前,《煤礦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公開發布。薛劍光談到,《條例》在進一步提高企業違法成本方面作出了以下規定:一是提高罰款數額下限;二是新設較重罰則;三是嚴格停產整改要求;四是加大關閉力度。
《條例》在保持與《安全生產法》等法律銜接的基礎上,提高了對煤礦企業、企業負責人違法行為的處罰下限。比如,根據《安全生產法》,對發生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企業,罰款下限分別為3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稐l例》分別提高至50萬元、150萬元和500萬元。
在嚴格停產整改要求方面,《條例》規定,對存在重大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應當停產整頓;存在安全違法行為逾期未改正的,應當停產整頓;存在安全違法行為、重大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止生產。同時要求,停產整頓煤礦應當制定整改方案,監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停產整頓煤礦名單,并按規定組織復產驗收。
此外,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現有技術條件難以有效防治重大災害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條例》將其列入依法關閉的情形。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或“中國西藏網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