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新聞出版署征求意見:網絡游戲直播不得出現高額打賞
12月22日,國家新聞出版署就《網絡游戲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提出,為網絡游戲提供宣傳推廣服務的單位,應當查驗服務對象的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不得發布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網絡游戲廣告。
網絡游戲直播不得出現高額打賞。
網絡游戲的宣傳推廣不得含有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內容和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內容。
《網絡游戲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十六條【禁止性內容】網絡游戲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中華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和違法犯罪行為的;
(十一)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和玩法的。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在境外運營發行游戲,應自覺遵守網絡游戲內容禁止性規定,堅守中華文化立場、遵循國際規則和文化傳播規律,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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