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印發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與分級分類監管暫行辦法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今天(11月16日)發布關于印發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與分級分類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信托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分為1級—6級,數值越大反映機構風險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監管關注。評級滿分為100分,其中,監管評級最終得分在90分(含)以上為1級,80分(含)—90分為2級;70分(含)—80分為3級,60分(含)—70分為4級;40分(含)—60分為5級;40分以下為6級。監管評級結果3級(含)以上為良好。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相較于現行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規則,新印發的《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與分級分類監管暫行辦法》主要有三方面的完善。
一是全面調整評級框架和要素設置。將評級框架優化為公司治理、資本要求、風險管理、行為管理和業務轉型五個模塊,通過不同權重和分值的設置,突出重點模塊及重點指標,綜合定量指標與定性要素進行評分。二是突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和行為監管。強調賣者盡責,引導信托公司立足受托人定位,將“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經營理念貫穿于公司治理、風險管理、行為管理、業務轉型等各個環節。強調失責賠付,要求信托公司綜合評估其受托履職行為,針對其失職情況及時足額計提預計負債。三是促進提升服務能力和轉型發展。督促引導信托公司服務國家重大發展戰略和國民經濟薄弱環節,鼓勵信托公司大力開展資產服務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本源業務,規范發展資產管理類業務,持續壓降待整改業務。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信托公司系統性影響評估的方法是在常規按監管評級結果對信托公司進行分類的基礎上,借鑒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評價方法,結合信托業務風險特征,建立信托公司系統性影響評估機制。選定上一年度末全部信托業務實收信托規模最大的30家信托公司作為參評機構,以三類信托業務規模、資產管理類信托投資者情況及同業負債余額等指標作為評估要素,對30家信托公司進行評估打分,從中選出具有系統性影響的公司,采取差異化分類監管措施,進一步強化監管,促使其穩健經營,有效降低其經營失敗可能性和負外部性,積極維護金融穩定。(總臺央視記者 張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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