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對《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進行全面修訂 9月1日起施行
今天(8月23日),司法部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2022年1月1日法律援助法實施以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貫徹落實法律各項規定有關情況。
為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法,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程序的標準化規范化水平,司法部對2012年公布并施行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進行了全面修訂,修訂后的《程序規定》,在方便群眾及時獲得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具體規定。《程序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訂后的《程序規定》共六章46條,主要包括五個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職責分工和辦理原則。規定法律援助機構組織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和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要求法律援助機構為公民獲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法律援助人員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援助服務。
二是優化申請程序。要求法律援助機構向社會公示并及時更新信息。明確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時,由提交經濟困難證明表改為提交經濟困難狀況說明表,并對不同申請情形的處理方式做了規定。
三是完善審查程序。明確法律援助機構的審查時限和審查重點,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通過信息共享查詢或者由申請人個人誠信承諾的方式核查申請人的經濟困難狀況,需要跨地域核查的可以請求異地協作。
四是細化指派程序。對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復核案件的被告人,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辯護經歷的律師擔任辯護人;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擔任辯護人。
五是規范承辦要求。規定法律援助人員承辦代理法律援助案件,應當約見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首次約見時應當履行相關告知職責。明確對處于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案件的辦理要求,對于不開庭審理的案件,要求法律援助人員在了解情況后提交書面法律意見。規定法律援助人員無法承辦案件的處理方式和結案歸檔程序。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就修訂后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答記者問
日前,司法部公布修訂后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今天,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就《程序規定》修訂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程序規定》修訂的背景和意義。
答:法律援助是國家建立的為經濟困難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無償提供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的制度。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擴大了法律援助范圍、增加法律援助服務形式,并專章規范法律援助的程序和實施,明確規定了申請、審查、指派等程序以及特殊情形的處理要求。為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法,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程序的標準化規范化水平,司法部廣泛聽取中央有關單位、地方司法廳(局)和專家學者意見,赴地方開展實地調研,在反復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各方合理意見的基礎上,對司法部2012年公布并施行的《程序規定》進行了全面修訂。
新修訂的《程序規定》,是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舉措,是保障人民群眾平等享有法律援助服務的現實需要,對于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問:《程序規定》的修訂思路和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關于《程序規定》的修訂思路,我們主要把握以下四點:一是堅持嚴格依法。對照法律援助法和法律援助條例,細化受理、審查、指派等程序要求,理順案件承辦環節具體流程。二是聚焦便民利民。將法律援助法有關便民要求和實踐證明比較成熟的便民措施,規定在《程序規定》中。三是立足工作實際。總結吸收各地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的有益經驗,增強相關規定的可操作性。四是注重統籌協調。統籌考慮修訂《法律援助條例》《法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法律援助文書格式》等工作,做好相關文件之間的制度銜接。
修訂后的《程序規定》共六章46條,主要內容包括:第一章總則,明確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的職責分工和工作原則,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公民獲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要求法律援助人員履職盡責,維護受援人合法權益。第二章申請與受理,原則規范法律援助人員提供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的一般要求;細化法律援助機構管轄規定,明確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的材料,強調辦案機關和監管場所為被羈押人員轉交法律援助申請的法定時限,規定了對不同申請情況的處理方式。第三章審查,明確法律援助機構的審查時限和審查重點,規定經濟困難狀況核查方式和異地協作核查工作流程,規范法律援助機構作出決定和發送決定的程序要求,細化申請人對不予法律援助決定書提出異議的時間要求和救濟途徑。第四章指派,明確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時限、指派原則和特殊案件指派要求,要求接受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員所屬單位及時與受援人簽訂協議。第五章承辦,明確案件辦理中應當會見、約見受援人,提倡通過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規定法律援助人員無法承辦案件的處理方式和結案歸檔程序。
問:在方便群眾及時獲得法律援助方面,《程序規定》有哪些新規定?
答:為落實法律援助法關于便民服務的要求,《程序規定》做出了一系列具體規定,概括起來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規范服務方式。明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向社會公示并及時更新法律援助申請條件、程序等信息,要求加強信息化建設,為老年人、殘疾人提供無障礙設施設備和服務,為公民獲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二是簡化申請手續。明確申請法律援助時,不再需要提交經濟困難證明表,但如果申請人有能夠說明經濟狀況的證件或者證明材料,可以一并提供。申請人提供材料不齊全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三是優化辦理流程。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明確了法律援助機構審查的主要內容、認定申請人經濟困難的標準,規范了法律援助機構異地協作核查的程序。四是主動提示進行異議審查。考慮到法律援助具有即時性,為避免申請人因怠于行使權利,導致群眾自身權益受損,新增加了異議審查申請時限的要求,申請人、受援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法律援助或者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自收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設立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異議審查。
問:在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方面,《程序規定》有哪些規定?
答:質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線。為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更好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程序規定》從三個方面作了具體規定:一是積極履行職責。要求法律援助人員依照法律、法規等規定,遵守有關法律服務業務規程,及時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援助服務,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財物。二是規范承辦要求。對刑事辯護法律援助案件,強調律師應當依法會見、閱卷,并根據案情提出辯護意見,增加了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辦理要求;對代理法律援助案件,明確了法律援助人員的約見職責和告知義務,規定法律援助人員可以幫助受援人通過和解、調解及其他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三是保障公民辯護權。對法律援助機構已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又代為委托辯護人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接受委托辯護,律師應當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四是暢通救濟渠道。規定受援人有證據證明法律援助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可以請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并明確了相關工作流程。
問:司法部對貫徹《程序規定》有何考慮?
答:司法部將從三個方面抓好《程序規定》的貫徹落實:一是開展學習宣傳。指導各地組織開展學習培訓,教育引導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和法律援助人員準確理解并嚴格落實《程序規定》相關要求,進一步規范工作程序,不斷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同時,指導各地做好宣傳解讀,幫助人民群眾深入了解法律援助的申請條件、獲得方式、救濟途徑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二是健全配套制度。根據法律援助法和《程序規定》,修訂《法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法律援助文書格式》和全國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規范,細化法律援助案件辦理各環節各流程相關要求,進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規范化標準化水平,為人民群眾獲得更加及時便利、優質高效的法律援助提供制度支撐。三是加強部門協作。落實申請人經濟困難狀況承諾及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核查的相關規定,積極協調民政、稅務、住建、銀行等部門,建立健全相關工作信息共享機制,確保法律援助機構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好核查職責。加強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工作銜接和溝通配合,保障法律援助法和《程序規定》所確定的辦理案件相關工作制度落地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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