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科學基金委:“24不準”維護項目評審科學性公正性
自然科學基金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教育千遍,不如問責一人。”
5月24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發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評審請托行為禁止清單》,集中對科研人員、依托單位、評審專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工作人員等“四方主體”明確提出24項禁止行為。
作為我國資助基礎研究的主渠道,科學基金肩負著推動基礎研究高質量發展的重任。但是,評審專家被“打招呼”,不僅嚴重影響科學基金項目評審秩序,也嚴重破壞了科研生態。自然科學基金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項目評審是科學基金管理的關鍵環節,維護評審公正性事關優秀人才能否得到及時有效的支持,事關國家科研事業的發展大局,事關科技強國、人才強國建設的實際成效。
正因此,自然科學基金委黨組將整治評審專家被“打招呼”頑疾作為開展主題教育調查研究暨“科學基金調研年”活動的重大調研主題,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科技部紀檢監察組指導下,廣泛開展調研,深入研究整治措施,優化完善評審流程,嚴格評審紀律要求,做到正面引導、極限防守、嚴肅懲戒,多方參與形成合力,切實維護評審的科學性和公正性,不斷培育風清氣正的科研生態,為科研工作者心無旁騖地開展創新研究營造良好環境。
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自然科學基金委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科研不端行為調查處理辦法》等,專門制定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請托行為禁止清單》,亮出禁行紅燈、敲響警示洪鐘,進一步壓實和規范“四方主體”的責任和行為。
自然科學基金委上述負責人表示,歡迎社會各界監督。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以通過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科研不端行為舉報系統進行負責任的舉報。比如,一旦發現評審專家被“打招呼”,我們將迅速研判并對評審工作作出必要調整,查明問題真相并嚴肅處理。自然科學基金委監督委員會駐會監督工作組接受會議期間違背科學道德、違反科學基金相關管理規定或科學基金公正性承諾等的投訴舉報,并組織開展專家公正性調查。
該負責人表示,今年的項目評審工作,在繼續嚴格執行回避、利益沖突管理、保密、公正性承諾等制度的同時,還將進一步采取一系列新舉措,運用必要的技術措施加以防范。例如,在會議紀律方面,嚴禁任何人任何單位以任何形式“圍會”;除會議提問環節外,避免評審專家與答辯人員主動交流;答辯人員在答辯結束后,不得在評審專家住地和會議地點逗留。在評審專家選取方面,將進一步優化評審專家組的組成和人員結構,合理設置小同行、大同行比例等。此外,自然科學基金委在專家庫建設、項目分組、通訊評審意見“糾偏”、會議信息保密等方面也出臺了新措施,提出了新要求。
今年如果發現“打招呼”問題,會怎么處理?“教育千遍,不如問責一人。”上述負責人表示,評審過程中如發現任何單位、個人有違反規定或妨礙評審公正性的行為,自然科學基金委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對于涉嫌違紀違法的行為,將按照管理權限移交相關紀檢監察部門處理,典型的將公開通報;情節特別嚴重的將追究法律責任。比如,發現申請人存在“打招呼”問題,一經查實,相關項目將被中止評審程序;情節特別嚴重的,相關人員將被永久取消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資格。
上述負責人強調,自然科學基金委將對委內工作人員嚴管嚴查,對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的行為加強監督和檢查,嚴格記錄違規行為。上述調查、監督和檢查的結果將作為自然科學基金委未來選擇評審專家的重要參考。同時,將繼續堅持正面引導,進一步加大學風作風建設宣講力度,推動形成良好科研生態,支持我國基礎研究高質量發展,為實現高水平自立自強、建設世界科技強國作出貢獻。
新聞附件: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評審請托行為禁止清單
(2023年5月23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委務會議審議通過)
為扎實開展評審專家被“打招呼”頑疾專項整治工作,更好地維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科學基金)項目科學公正的評審環境,壓實和規范科研人員、依托單位、評審專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工作人員等“四方主體”的責任和行為,大力營造風清氣正的科研生態,推動基礎研究高質量發展,依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科研不端行為調查處理辦法》等,制定本清單。
一、科研人員禁止清單
(一)打探通訊評審和會議評審專家及名單。
(二)打探通訊評審和會議評審分組及評審結果、會議評審時間地點及討論意見等不能公開或者尚未公開的信息。
(三)親自或者委托他人向項目評審專家、管理人員等進行游說、說情、送禮、行賄等。
(四)接到會議評審答辯通知后至會議評審結束前,與項目評審規定回避關系以外的專家進行請教、咨詢等學術交流和活動。
(五)實施或者參與“圍會”行為。
(六)協助他人或者單位實施請托行為。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依托單位禁止清單
(一)打探、收集評審專家信息。
(二)縱容實施或者縱容參與請托行為。
(三)有組織地實施請托行為。
(四)不積極配合、拖延、包庇、阻礙或者干擾請托案件調查。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依托單位工作人員不得實施或者參與列入科研人員禁止清單的行為。
三、評審專家禁止清單
(一)違反保密規定,披露按要求不能公開或者尚未公開的評審信息。
(二)主動向申請人或者其他利益相關人透露自己的評審專家身份。
(三)投感情票,搞“人情評審”。
(四)利益交換、收受禮品禮金、接受賄賂等,投利益票。
(五)評審專家參與請托、相互請托,違規為申請人、依托單位獲得項目提供幫助。
(六)接受會議評審邀請后至會議評審結束前,與項目評審規定回避關系以外申請人及其相關人員進行請教、咨詢等學術交流和活動。
(七)接受或者未拒絕其他請托行為。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自然科學基金委工作人員禁止清單
(一)泄露評審專家、未公開的評審意見等工作秘密;未經批準或者非因崗位工作需要,打聽和詢問評審專家、評審意見等保密信息;超越職責和規定權限查閱或者操作他人評審過程信息。
(二)參與或者接受請托,違規為申請人、依托單位獲得項目提供幫助。
(三)違反利益沖突回避有關規定,不按要求主動報告有利益關系或者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情形。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自然科學基金委工作人員包括正式在編人員、兼職人員、流動編制人員、兼聘人員以及合同制人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以通過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科研不端行為舉報系統進行負責任的舉報,自然科學基金委將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科研不端行為調查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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