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開放創新生態建設的新態勢
作者:李輝 西桂權(北京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隨著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深入發展,國際格局深刻演變,科技創新范式正在從1.0時代向3.0時代演進。如果說創新1.0強調企業內部的研發和成果轉化,創新2.0強調產學研協同且注重創新體系構建,那么強調遵循生物學規律,注重開放創新生態建設則是創新3.0的顯著特征。新一輪國際創新實踐證實著建設開放創新生態的重要性與必要性。開放創新生態既包含創新要素自由流動,各類創新主體相互聯系的創新組合,以及這些創新主體或創新組合與政策、制度和服務平臺等之間的關系,還包括互惠互利合作的體制機制,更包含完善的全球創新治理體系。從當前國際經驗看,通過深化“共生型”合作、完善科技服務體系、營造一流創新環境、推進政策和機構調整等舉措構建開放融通的創新生態,進而加快塑造發展世界級創新的新動能新優勢,已經成為創新型國家或地區的普遍做法和重要競爭戰略。深化“共生型”合作,打造可持續的開放創新生態系統。
基于安全、利益、話語權等多重因素,國家之間的競合關系變動性增強。不同國家或地區合作范圍不斷拓展,合作方式更加多樣化、柔性化、有組織化,合作切入點從產品、設備延伸到技術、標準等創新價值鏈上游環節。在開放創新的范式下,大中小企業協作是取得持續競爭力的關鍵,瑞士、德國等這些制造業先進國家的大中小企業之間,已經構建了基于人才、金融、研發、營銷等全方位的共生協作關系。建設多元化創新創業合作實體,重視產業集群和規模化創新體系育成。德國強調將關聯性創新主體,包括高校、研究所、大企業及初創型中小企業等集聚起來,培育有競爭力的行業上下游鏈條以及建立可持續的生態系統。荷蘭高度重視協同創新,即政府、高校、企業等眾多創新主體的協同合作、功能互補。被稱為荷蘭“硅谷”的艾恩德霍芬智慧港在企業、研究機構和當地政府組成的“三螺旋”合作創新模式推動下,通過踐行協作共享的發展理念,成功建設了一個充滿活力的開放式創新生態系統。完善科技服務體系,提高創新生態系統的運行效率。
建設具有全球競爭力的開放創新生態,離不開先進的科技創新服務體系。在服務體系上,國際上著力于發展市場化、專業化的促進體系,打造創新生態。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充當了企業和政府溝通的橋梁,有效促進了創新主體間的互動。如德國史太白技術轉移中心,通過服務和教育來連接科研與產業,有效地促進了知識和技術要素在創新主體間的流動。重視創新創業孵化器建設,如以色列政府實施“國家科技孵化器計劃”,推動孵化器發展,充分保證孵化器運營市場化。構建適應創新創業規律的科技金融體系,加大對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重點產業的金融支持力度。如美國構建了政府及社會資本靈活配合的創新資本體系,以色列擁有發達完善的風險投資體系,切實保障創新創業過程中全鏈條資金需求。推動知識產權對外開放合作,如日本通過經濟貿易合作等方式推進海外知識產權戰略實施,開展國際政府間合作及國際條約制定與修訂等,謀求與歐美國家專利互認。營造一流創新環境,激發創新生態系統的活力。
營造良好的科技創新環境是加快形成開放創新生態的重要保障。創新環境是決定一個區域創新績效的關鍵因素,擁有良好的創新生態環境才能吸引和集聚人才、技術、資本等創新要素。瑞士創新生態的競爭優勢得益于其擁有良好的支持環境,包括公平成熟的市場環境、優越的自然環境及鼓勵創新、尊重知識的創新環境。加快資源要素有序自由流動,逐步消除行政壁壘,最大限度為產業鏈上下游要素流動提供最優環境、最快通道。如日本高度重視產學官協同創新體系建設對營造良好創新生態的重要作用,出臺了產學官協同創新生態系統建設計劃等。創新人才是開放創新生態構建的決定性要素。硅谷吸引和集中了全球頂尖創新人才,這主要得益于其有效的人才激勵政策,包括收入高、發展空間廣、成長機會多、創新氛圍好等。創新文化是一個地區獨有且不可替代的創新生態環境要素之一,崇尚自由探索的學術研究氛圍,推崇刻苦鉆研的創新精神,打造與時俱進的創新文化,為英國科技創新提供了重要保障。推進政策和機構調整,增強創新生態的韌性和靈活性。
面對新冠疫情、數字經濟、國際競爭等帶來的新挑戰,各國或地區通過政策設計及組織方式創新、機構設置等手段增強創新生態的韌性和靈活性。一方面,政府通過更新和修訂科技創新相關戰略規劃以加強頂層設計。英國發布了《英國創新戰略:創造未來以引領未來》,旨在鞏固英國在全球創新競賽中的領先地位。法國通過了《2021—2030研究計劃法案》,以期提振科學研究事業,推動本國科研可持續性發展。另一方面,政府通過重組和調整創新管理機構,以增強統籌和協調作用。如美國提出在國務院內設立一個技術伙伴關系辦公室,更有組織地專門推進與其他國家的技術合作。為進一步優化科技管理機制,英國計劃新成立一個由首相直接牽頭的“國家科學與技術委員會”,為本國在科技領域發展上提供政策層面的戰略方向。部分發展中國家也在積極調整創新管理機構,以增強應對重大挑戰的能力。如肯尼亞發布了一項法案,其中包括建立一個國家創新機構,以促進初創企業、孵化器和投資者之間的伙伴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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