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多元主體協同共創機制,加快釋放數據要素價值
作者:林鎮陽(清華大學計算機與科學技術系博士后);尹西明(北京理工大學管理與經濟學院副研究員、北京理工大學融合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聶耀昱(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博士后);陳勁(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清華大學技術創新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趙蓉(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博士后)
后新冠疫情時代,面對全球技術產業體系、大國競爭格局、國際治理體系大變局,搶抓數字經濟新賽道、培育數字經濟新優勢是在危機中育先機、于變局中開新局的戰略選擇,是“十四五”時期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構建新發展格局的“先手棋”。
縱觀當今世界,產業數字化和數字產業化正在加速重構區域、產業、國家乃至全球性創新生態,數字驅動型創新創業成為智慧城市建設、區域產業升級和創新發展的重要新引擎。如何推動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加快推進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將數據要素轉化為經濟發展的生產力,打造更高質量和更可持續的數字驅動型經濟發展模式,正成為各區域乃至世界各主要大國競爭新的制高點。國家《“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也提出要“充分釋放數據要素價值,激活數據要素潛能”,并強調要“堅持系統推進、協同高效。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構建經濟社會各主體多元參與、協同聯動的數字經濟發展新機制。”如何發揮海量數據優勢,如何破解突出瓶頸,本文進行了相關研究探討。
數據要素價值釋放面臨突出瓶頸
《“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指出,數據資源規模龐大,但價值潛力還沒有充分釋放是我國數字經濟發展面臨問題和挑戰之一。要保證數據要素市場化的順利推進,需要明確市場化運行機制中哪些權益是數據交易的前提和核算基礎,數據權利如何產生以及產生于哪個環節。當前,對于數據市場化過程以及內容的界定相對比較多元,但忽略了市場化過程中各環節、各市場主體應享有的基本權益,以及權益的流轉和變化。從本源逐層對數據要素市場化流程和權利形成進行解構,是明晰并推動數據要素市場建設、進一步釋放數據要素價值的核心所在。如何就不同的數據生產者以及市場參與主體設定不同權利,并依據何種邏輯在這些數據形成的參與者之間分配權利,成為當下數據權利體系構建和要素高質量發展的瓶頸。
在此背景下,需要堅持“權屬-主體-角色”三位一體的整合式創新思想,系統推進“權屬-主體-角色”三位一體的數據要素價值化機制創新,建構數據要素價值化的基本框架,理清數據要素價值化過程中涉及的數據權屬界定、主體責任邊界、協同共創機制等問題,系統破解數據要素價值化關鍵難題,完善中國特色數據要素價值化生態系統,激發多元主體深度參與、協同聯動的活力,理清“權屬-主體-角色”互動關系,建設高效可信的數據要素市場化共創體系,加快數據要素價值化、市場化配置,充分釋放數據要素價值,助力做優做強做大我國數字經濟。
推進“權屬-主體-角色”架構設計 激發多元主體協同共創活力
推進“權屬-主體-角色”視角下數據要素價值化架構創新,需要從數據所有權、運營權和使用權“三權分立與過渡”的過程視角,細化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和價值化實現過程中的參與主體和角色功能。
第一,要認識到,數據權屬是最基本的數據產權界定和價值化實現的前提,包括數據所有權、數據運營權和數據使用與收益權。其中最根本的權利是分屬于數據創造者、原始數據擁有方、數據授權來源方和潛在用戶的所有權,參與主體主要是政府部門、企業、數字平臺及個人等數據源。其次為運營權的歸集,主要是由國家授權的數據要素價值化基礎設施受托進行數據匯聚、存儲、治理、運營與增值服務等。最后是使用權的界定,數據使用和交易是賦能社會化發展的重要環節,也是數據要素市場化價值變現的核心體現。例如,可以依托數據交易所、實體企業、數據信托等機構進行數據資產化、產品化、證券化處理,完成數據交易和變現,也可利用城市大腦、安全大腦、企業大腦以及生態伙伴標準產品推廣等來實現。
第二,從政府、企業和個人三個維度展示數據的權利圖譜,明確多元主體的角色定位與功能發揮,以及公民對公共數據的知情需求與使用需求,推進數字政府建設。伴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不斷提高,政府在履職過程中會集聚大量數據資源,行政機關也就對這一部分公共數據資源享有相關權利,即政府的公共數據權。各級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共部門主體是公共數據的最重要主體,明確政府公共數據權的權限及內容,有助于行政機關在大數據時代充分利用政府數據提供更好的服務,滿足公民對公共數據的知情需求與使用需求,推進數字政府建設。
從事社會生產的傳統企業,擁有數據權有助于推動企業經營發展,幫助企業挖掘潛在客戶群、構建營銷網絡。一般以數據所有者和數據控制者的身份出現。平臺型企業數據權是指平臺型企業基于商業運營的需要,對其所控制的數據應享有的權利。平臺型企業的動態生產“鏈條”包含數據的收集、控制、使用和流轉等步驟。只有經過收集的數據才能視為由平臺型企業控制,企業應嚴格控制數據的收集、分析、傳播等環節,企業收集的原始數據要經過復雜的加工流程才能成為企業實質需要的“有效數據”。
作為個人數據的生產者,賦予數據生產者所有權,是保障個人權益的核心所在。數據高度依賴鏈條化的處理場景,互聯網時代的數據會經歷原始數據生產(收集)和數據集的生產(匯集性處理)兩個生產過程。結合歐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可將用戶數據權利細化為數據收集確認權、數據匯集介入權、數據處理保障權。
第三,要實現數據主體權利歸集和數據要素市場化流轉過程動態耦合協同。在數據要素價值化生態系統建設和運行過程中,需要結合數據要素價值鏈與產業鏈,從數據市場化配置的全生命周期入手,進一步認知數據要素價值化生態系統良性運轉所內嵌的“過程-權屬”流轉機制,理清數據市場化流通和價值化過程中不同數據權利在生態系統中的流轉過程、流轉規則和行權主體。
具體而言,對于個人和政府等數據原發的用戶,賦予其最根本的數據所有權,是尊重數據權利源泉的表現,也是市場化配置過程中進行權利交易和價值變現的基石。為實現數據要素的資產化和市場化,通過政府授權賦予數據收集、存儲、治理平臺數據運營權,提供統一便捷的數據獲取、存儲、管理、治理、分析、可視化等服務。這一環節的關鍵是完成數據所有權向數據運營權的有限讓渡,賦予數據處理者運營權以發揮平臺企業對數據高效率匯聚和市場化運營的賦能作用。而數據交易和數據應用環節則是最市場化、場景最復雜、需求最多元和定價最個性化的階段。這一環節的關鍵在于數據所有者通過數據運營主體或者授權數據運營主體參與市場化數據交易,或者通過信托服務、委托交易等方式把數據交易權有限讓渡給數據運營主體、數據交易中心、數據交易所進一步交易和變現。
簡言之,通過對數據所有權的有限讓渡,數據應用和數據交易平臺可以獲得部分數據使用權,對數據進行控制、研發、許可乃至轉讓,進一步實現對數據資產的高效市場化運營;通過對數據所有權的有限讓渡,數據應用和數據交易平臺可以獲得部分數據使用權,從而對數據進行控制、研發、許可乃至轉讓,進一步實現數據資產的高效市場化運營。如同創新的最終目的是實現商業和社會價值創造并獲得多重收益,數據作為重要的新型生產要素,進入市場流轉和參與市場化配置最終目的是為了實現數據產業化、賦能產業數字化。即通過多元主體、數字基礎設施等新型載體和新興業態,提供基于數據的新服務新產品,或者應用于實體經濟的生產與消費場景中,在權屬分離和主體互動的過程中,深度參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創造多維價值。
展望未來,在推進“權屬-主體-角色”三位一體機制創新的基礎上,還需要更好發揮政府在數字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建構具有中國特色的數據監管體系,加強可信數據要素市場建設,實現可信數據要素價值化和市場化。從優化數據要素價值化頂層設計、推進數據要素權屬界定與法律完善、建設和完善數據要素價值化基礎設施、以平臺化市場化方式加快數據要素變現等方面多管齊下,探索建構中國特色的數據要素價值化生態系統的相關理論研究與政策設計,探索形成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機制與價值實現的中國模式,破解數據隱私治理和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潛在的悖論,統籌數據安全和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賦能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不斷做強做優做大我國數字經濟,為構建數字中國提供有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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